关于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0〕12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6日
阶段性降低费率(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