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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枣庄市医保局  更新时间:2020-03-02 17:50:06

 

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0〕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枣矿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深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1、加大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因疫情影响造成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后可以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让各类企业广泛了解、知晓关于企业缓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解除企业生产经营中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

2、广开缓缴受理审核渠道。市、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开通线上线下关于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渠道,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以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经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先办理缓缴手续、签订《缓缴协议》,待疫情结束后上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补办法律规定的缓缴手续。

3、确保缓缴期间各项医疗待遇支付。对签订《缓缴协议》的中小企业,在协议期间确保职工住院、慢性病报销等各项待遇的落实。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缓缴期满补缴医疗保险费时及时予以补发。

4、明确缓缴范围。本通知受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为:因受新冠病毒肺炎防控影响经营造成困难的且疫情之前正常缴费的中小企业。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

        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枣医保发〔2020〕7号关于贯彻落实(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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