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0〕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要按要求尽快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提供药品和耗材的企业,并将支付情况报同级医疗保障局,如未按要求支付应付款的,医保部门将扣回拨付资金。
二、做好临时纳入药品、诊疗项目的申报。我市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剂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意愿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可将相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障局。
三、认真落实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医保登记、企业新增职工参保、医保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备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业务除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等办理方式外,积极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探索“容缺办理”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经办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