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问题诉求反映平台 > 枣庄市政策

关于全力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3-02 16:56:26


关于全力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枣金监字﹝2020﹞3号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农发行枣庄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枣庄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分行,交通银行枣庄分行,枣庄银行,枣庄农商银行,济宁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威海商业银行枣庄分行,保险公司驻枣庄市管辖公司,各证券机构枣庄分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枣庄分公司,各地方金融组织: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在第一时间亲临疫情防控现场指挥督导疫情防控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要务,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足额充足保障卫生防疫企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融资需求。加强信贷产品开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疫情防控领域个性化信贷产品,实行线上融资对接。对于医药产品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可采取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简化业务流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

(二)稳妥有序做好疫情受损企业资金接续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稳妥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转贷工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给予展期或续贷,坚持与相关企业共渡难关;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三)运用货币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对疫情防控和相关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和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尽快发放到位。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将根据上级行安排和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强化银行保险基础金融服务供给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辖区人民银行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国库、财政、商业银行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需求,特别是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保障及时准确到位。通过集中支付方式为拨付专项防控资金的代理银行需及时进行资金清算,确保各级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

(二)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居民现金支取等日常生活所需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鼓励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等线上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获得性。落实好春节假期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要求,为大额疫情防控资金划拨提供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支付通道;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鼓励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等应急金融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金融服务。

(三)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发行、回笼卫生。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对医院、商超、加油站等民生服务单位,做好上门收款服务,对ATM等自助设备加强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严格做好现金发行、回收环节的卫生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人民银行要增加原封新券投放,金融机构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并进行清点后交存人民银行,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重点消毒后清点暂存,待疫情解除后统一处理。

(四)优化银行金融服务。一是优化账户服务。银行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为防控疫情相关单位开立账户及办理资金收付提供便利。对于与防控疫情相关的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要通过山东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账户申请资料影印件,纸质资料待疫情防控结束后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报送。二是优化电子支付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三是优化征信服务。推广互联网征信查询方式,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同时做好自助查询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对因疫情引发的征信异议和投诉,辖区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及时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四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五)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发挥。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医院等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积极跟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病人员情况,主动预付,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六)提高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

(七)做好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维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维保障工作,做好运行监控,确保为金融服务提供安全可靠支撑。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三、开通外汇服务绿色通道

(一)统筹做好相关结售汇业务。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特事特办,立即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可事后补充。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报备。

(二)为防疫企业跨境融资提供便利。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为疫情防控工作中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三)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

四、强化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政治保证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一)健全完善疫情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市政府防控疫情总体要求,建立本单位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实行弹性工作制,灵活调整作息时间,采取轮换上班、错时上班,或利用网络办公方式在家办公,从严控制会议培训及差旅活动,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二)加强人员管理。切实做好员工防疫安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加强员工体温检测和防护,建立日报制度,持续关注员工健康情况。相关单位员工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凡近期已经从湖北地区返回工作地的,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居家留观达到14天,并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三)加强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市委市政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密切关注有关政策措施和疫情动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附:部分医疗卫生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表

 

 

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枣庄监管分局

2020年2月2日


附件1.docx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注明来源 鲁ICP备11023093号-3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2号 网站标识码:3704000013
主办单位: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632-3314181 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市政大厦四楼 邮编:27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