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党风廉政建设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18 10:49:10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关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纪委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和委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办事、议事、请示报告等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纪委由委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机关纪委每届任期与委机关党委任期相同。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委员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委机关纪委书记、纪委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因其他原因缺位,按有关程序及时增补和调整分工。

第四条  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委机关纪委承担以下专责监督责任: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四)协助机关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党务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

(五)认真排查机关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配合或参与上级纪检组织对相关案件和信访件的调查和处理。

(八)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九)每年向本单位机关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履职情况。

(十)及时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委党组报告。规范“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工作,凡属我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事前报告、事中商请、事后备案的程序及时向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报工作。委机关纪委加强报备工作日常监督,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台账主动接受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六条  委机关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委机关纪委全体委员参加,总结本季度机关纪委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季度工作打算。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讨论委机关纪委年度及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七条  委机关纪委要每月至少组织纪委委员进行集体学习1次,开展交流研讨。同时,采取自主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纪委委员业务学习,营造爱学习、勤钻研、善思考的浓厚氛围,提升监督执纪业务能力。

第八条  委机关纪委要根据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委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条  本规则由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注明来源 鲁ICP备11023093号-3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2号 网站标识码:3704000013
主办单位: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632-3314181 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市政大厦四楼 邮编:27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