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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业务范围清单
2020-12-21

 

枣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业务范围清单

事业单位:枣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举办单位:枣庄市发改委                                                                         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宗旨和业务

范围

为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提供服务。为全市政策性粮油和物资储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履行政策性粮油和物资储备的社会化服务;服务于本级粮食和物质储备统计、调查、分析、市场监测、粮油质量监测工作。

序号

事项

子事项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工作标准

承办科室及协办科室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工作流程

实施

期限

1

政策性粮油和物资储备服务

1、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

协助主管部门,确定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库点;

指导承储企业收储、轮换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13号)第二、三、第四章

严格执行《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协助主管部门选择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粮食储备库做为承储库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油储备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1室,5382060

确定粮油存储库点,督导粮油轮入轮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长期



2、救灾物资工作日常管理。

承担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承接国家、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根据有关部门采购计划,组织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重要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 )、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二章;《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鲁民〔2013〕66号)第二章,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轮换和日常管理。

严格执行物资入库制度、出库制度、保管制度。

物资管理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4室、5382082

储存管理、物资调拨、使用和回收

长期

2

履行政策性粮油和物资储备的社会化服务

1、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管理相关政策

对市级储备粮油及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13号第三章

督导承储库点按照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储粮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严把粮食质量关,确保储粮安全;

粮油储备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1室,5382060

对承储库点存储粮油轮入轮出数量、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长期



2、贯彻执行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相关政策及社会化服务。

1、根据有关部门的动用计划和指令,组织落实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

2、接受社会物资捐赠等。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 )第二章第十条、《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统一调配、统一接收、统一分配、统一发放,专人做好物资接收、发放及建档工作。

物资管理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4室、5382082

动用计划和指令、发放

长期

3

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调查、分析

1、粮油市场监测和调查:储备粮油统计、分析

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统计工作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8}13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地方储备粮存入承储库点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会计、统计、保管帐与库存实物相符。

粮油储备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1室,5382060

确定统计对象和统计范围-建立账簿-调研分析

长期

2、救灾物资的统计、分析。

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统计、分析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 )第二章第十条、《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专人统计、报送,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建立接收和发放台账,做到不漏、不错、不重。

物资管理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14室、5382082

统计、调查、分析

长期

4

粮食质量检测

1、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地方储备粮油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2016.9.8)

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标准

检验检测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09室

3316387

制定计划、抽样检测、数据汇总

长期

2、质量检验检测及委托服务

地方储备粮油质量例行检测,突发事件应急质量监测和其他委托检验服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2016.9.8)

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标准

检验检测科、市政务服务中心109室

3316387

制定计划、抽样检测(签订合同、项目检测)、出具报告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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