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细则
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健康发展
为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顺利实施,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健康发展,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服务,主动作为,在前期制定落实《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的基础上,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十条措施实施细则》,提出了28条具体的服务举措。十条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共计38条,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举措支持。
一、依法保护产权
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且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2.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3.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场所,集中统一管理涉案财物,坚持司法网络拍卖,最大限度提高涉案财物处置效益,最大限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 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积极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方式,使有市场潜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救治重返市场。对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加快破产清算,促使其及时退出市场。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法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整体化解。
5.健全破产案件社会稳定评估机制,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工资、国家税收、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确保社会稳定。
三、依法保障实体经济发展
6.妥善审理高端装备制造板块、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板块、医药和医疗器械板块、大数据产业板块中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纠纷,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双赢”,努力促进传统产业做优、新兴产业做大、优势产业做强。
7.妥善审理涉旅游、物流、电子商务等纠纷案件,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迈进。
8.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行使劳动管理权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惩处恶意欠薪、抗拒执行等行为。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惩处。
9.认真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案件审判执行中反映出的重大法律风险和敏感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应对办法,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提出司法建议。
四、依法保障园区建设
10. 对涉及园区建设且涉及面广的行政诉讼案件,加大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工作,防止引起连锁反应。因用地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要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保障集约用地。
11.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2.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13.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审慎适用财产保全和执行强制措施。对被诉、被执行的企业能够采用“活查封”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尽可能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
六、依法保障对外开放
14.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投资、贸易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公正审理涉外来投资纠纷的合伙、承包经营等纠纷,努力维护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15.依法审理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融资租赁、担保、买卖、金融贷款等纠纷,及时了解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法难题,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建成、快达效。
七、依法保障创新
16. 探索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企业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后,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及时予以立案审理作出裁判。
17.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18.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八、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19.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企业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21.加快企业债权实现,综合运用拘留、罚款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涉企业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定期对涉企案件开展专题集中执行,扩大执行影响,提高执行效率。加快涉企案件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工作,及时兑现企业债权,提升执行到位率和实际执结率。
22.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九、依法保障良好的融资环境
23.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24.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本金的审核力度,依法制裁虚假借贷逃避债务和高利贷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维护良好的融资环境。
25.妥善审理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案件,发现可能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6.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发挥信用惩戒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十、努力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7.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探索设立网上法院、网上法庭和电子诉讼平台,及时开通网上支付平台,强化律师服务平台应用,扩充12368诉讼服务热线、智能机器人法律咨询平台查询服务功能,深入推进“四大公开”平台建设。
28.建立常态化调研指导机制,坚持司法职能与中央战略规划、地方实际相结合,及时研究“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实施中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政策。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司法建议和司法信息,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更好地服务新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