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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价格〔2025〕382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5-07-29

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疾控函〔2025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级和设区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0元/病例。

二、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5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