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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7-11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933号)等文件,我委起草了《关于贯彻〈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7月18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方式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邮箱(zzjg777@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2621号(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7月11


关于贯彻《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教体)局卫生健康局,枣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933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制定保教费、保育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标准

(一) 学前教育阶段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托育阶段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保育费、寄宿制托育机构的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托班相关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制定,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自主制定。

二、依法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儿童实际在园或在机构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车辆接送服务费: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延时托管服务费:幼儿园在开园日下午正常离园后,向儿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延时托管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收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园按照儿童当月实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情况,向家长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新入园(托)或在园(在托)儿童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代为收取儿童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明确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收、退费政策

1、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保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与儿童家长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因故请假整月未入园的,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全月未在园的,全额退还当月已收保教费、住宿费;按季度或学期预收取费用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伙食费按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3、托育机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托的,服务机构收取的保育费应按日给予退费或折抵。因自身原因在托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在托天数,可参照半日托、计时托收费标准据实结算当月保育费,超当月标准的则不退费,不足的按差额退费。

4、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退费根据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退费办法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1、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2、市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执行。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市属幼儿园的延时托管服务费,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幼儿园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3、各区(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区(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提出收费管理调整申请,并提报成本监审(调查)情况、现行收费政策、收费政策说明等材料,经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4、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保育费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5、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费政策实施后评估、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二)市、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市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规划要求,持续扩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确保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公益属性和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

(三)市、区(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牵头做好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类别等级管理、认定发布更新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和托育机构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儿童入园(托)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托)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

(二)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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