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印《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翻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