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改局、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