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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0〕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0〕23号)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