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关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纪委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和委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办事、议事、请示报告等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纪委由委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机关纪委每届任期与委机关党委任期相同。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委员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委机关纪委书记、纪委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因其他原因缺位,按有关程序及时增补和调整分工。
第四条 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委机关纪委承担以下专责监督责任: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四)协助机关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党务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
(五)认真排查机关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七)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配合或参与上级纪检组织对相关案件和信访件的调查和处理。
(八)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九)每年向本单位机关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履职情况。
(十)及时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委党组报告。规范“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工作,凡属我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事前报告、事中商请、事后备案的程序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报备工作。委机关纪委加强报备工作日常监督,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台账,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六条 委机关党委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委机关纪委全体委员参加,总结本季度机关纪委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季度工作打算。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讨论委机关纪委年度及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七条 委机关纪委要每月至少组织纪委委员进行集体学习1次,开展交流研讨。同时,采取自主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纪委委员业务学习,营造爱学习、勤钻研、善思考的浓厚氛围,提升监督执纪业务能力。
第八条 委机关纪委要根据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委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条 本规则由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