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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一是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二是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三是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四是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下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好节能审查能效源头把关作用,推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资源型城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