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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2

鲁粮发〔202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25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办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等备案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等;

(二)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仓房地址、容量等。

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

备案办理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精神,提升备案管理“一网通办”能力,方便企业备案。

第九条备案办理部门收到《备案表》后,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

属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申报企业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办理部门的备案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

《备案表》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十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备案办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

附件: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附件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备案编号:            

企业基

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粮食收购地

山东省 市 县(区)

仓储设

施信息

仓容(吨)


自有(吨)


租借(吨)


仓库地址


变更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施(变更时填写)

1.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承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备案办理部门(盖章):

年 月 

填写说明:1.变更备案的,若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变更备案表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2.备案编号示例:2022年济南市历下区的企业备案号可编为: 20220101001,其中:2022为年度,前面的01为济南市代码,中间的01为区县代码,001为企业代码(按备案先后顺序依次编号),11位数。各地按市和区县排序自行编号(各市代码:济南01、青岛02、淄博03、枣庄04、东营05、烟台06、潍坊07、济宁08、泰安09、威海10、日照11、临沂12、德州13、聊城14、滨州15、菏泽16)。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