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
《山东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以及山东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粮食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多方筹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商省财政厅研究编制山东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提出“优质粮食工程”资金使用及分配建议,指导监督市县和相关企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和“齐鲁粮油”公共品牌建设等。
第八条 国家“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下达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分配建议方案。
第九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实施方案。
符合年度“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申报要求的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备案,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对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实施方案,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强化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积极筹集配套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内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实施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会计核算,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正确计算和归集项目投资额,不得将不相关支出列入项目投资额,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核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国家及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绩效目标,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和效果等方面合理设置绩效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开展绩效自评。省粮食和储备局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扩大绩效管理范围,推进绩效评价全覆盖。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分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整理收集绩效评价所需信息资料,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及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进行书面评价,并配合做好现场抽查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综合得分按照各个子项的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占比加权平均得出。根据评价综合得分,分4个等级:优(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0-59分)。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面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后续安排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定期不定期通过现场督导、报表调度和召开推进会、调度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优质粮食工程”顺利推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依据产粮大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相关规定和我省及本地“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计划执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监管责任,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省局现行“优质粮食工程”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