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
按照《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3〕2号)和《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枣环委字〔2023〕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我委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处置工作机制。
一、登记受理
(一)举报处置原则。市发改委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发改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群众投诉举报涉发改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处置工作。
(二)举报受理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电话:枣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平台:“枣解决·枣满意”诉求办理平台;
其他渠道: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
发改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后,按照《枣庄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登记、办理。
二、办理回复
属发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不属发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问题,第一时间告知来电、来信、来访人员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转函给相关部门处理。
三、催办督办
对交办时要求上报结果的投诉举报件,落实责任人员及时跟进,做好催办督办,确保投诉举报事项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
四、复查复核
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