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常态化机制的通知》(鲁环委〔2024〕5号)和《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枣环委字〔2023〕4号)要求,我委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一、提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政策。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实施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承担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与市能源局按职责推进能耗“双控”工作;负责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阶梯水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政策。
五、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节能减碳和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