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枣庄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30 11:57:55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行政审批局:
为维护枣庄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12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市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率超过35%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