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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1-26 09:10:00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22日前反馈至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逾期视为无意见。

通讯地址:枣庄市市政大厦433房间;联系电话:0632-8686100;电子邮箱zzsfgwjgk@zz.shandong.cn

附件: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26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

价格监管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改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改革思路,为规范我市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第四条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同一行政区域配气管网原则上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第五条 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监管。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在单独核定配气价格时,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将燃气销售、工程安装与燃气配送业务独立,如暂不能实行业务独立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如果销售和配气业务没有分离,则不允许销售获利,气源采购平进平出,只允许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和财务成本等;企业的燃气配送可以获利,但配气价格要由政府严格监管。

 

第二章  配气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不同用气类别配气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摊。

第八条 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第九条 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气量、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 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指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一条 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十三条 年度配送气量的核定。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的40%确定。

第十四条 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核定。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第三章  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第十六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第十七条 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原则上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新成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前,应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市配气价格,要同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二十一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定调价建议,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等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则20211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331日。文件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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