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枣发改罚决字〔2020〕第1号
山东王晁煤电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台儿庄区长安路88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5月份未经批准擅自为2×220t/h的燃煤锅炉配套建设了1台35MW的背压机组,建成后投入使用,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已责令你单位停产,并将行政处罚结果事先告知你单位,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现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企业罚款人民币57400元,对法定代表人刘世堂罚款20000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企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枣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