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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9-11-06 08:41:37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实施依据
1 重大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违规事项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3 企业投资备案类违规事项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4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5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
6 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7 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
8 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八条
9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10 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
11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12 对粮食收购资格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13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14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15 对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6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17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三条
18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四条
19 重大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20 先行登记保存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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