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枣庄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室字〔2018〕88号)正式印发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按照枣庄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