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热电联产规划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按照市发改委《热电联产规划评审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公开征集热电联产规划评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我委确认的热电联产规划评审机构,将承担相关区(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评审工作。
二、申请承担热电联产规划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注册地在枣庄(或注册在山东省内并在枣庄设有分支机构)、具备甲级资质的评审机构,在枣庄市有固定办公场所;
2.评审机构有从事热电和环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2人以上;
3.近3年(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热电联产规划或项目咨询、评审任务不低于5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咨询机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机构申请书;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从事热电或环保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5.近3年承担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咨询、评审任务的证明文件;
6.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四、我委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择优确定热电联产评审机构入选名单,并按照编评分开、随机抽签的原则确定具体规划的评审机构。
五、我委与选中的评审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委托评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承担热电联产规划评审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所评审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借承担评审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七、我委对入选的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对评审过程进行检查。对评审的举报、投诉,我们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实,对查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热电联产规划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我委将责令其修改完善,并相应扣减应支付的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因延迟提交评审意见影响项目进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评审资格:
(1)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2)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3)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请于7月9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发改委(工交科),同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电子版。
联系人:市发改委工交科 张 斌
联系电话:3312217
电子信箱:6336281@163.com
附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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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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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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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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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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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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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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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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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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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热电和环保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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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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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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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评审 的主要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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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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