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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发展改革委征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公告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05-27 13:57:03


 

为提高节能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在近几年开展能评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发改委要求,将进一步健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制度。根据《枣庄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审机构选定工作方案(试行)》,现公开征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我委确认的节能评审机构,将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工作。我委对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请承担我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在山东省内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2.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在枣庄市有固定办公场所;

3.3年(201411以来)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审任务不低于10项。

三、咨询机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评审机构申请书;

2.单位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5.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的证明文件;

6.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四、我委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节能评审机构入选名单,并按照编评分开、随机抽签的原则确定具体项目的节能评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回避与自身利益关联的项目。

五、委托评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所评审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借承担评审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六、我委对入选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我委将视情况对完成的节能评审意见进行质量评价,对评审过程进行检查。对有关节能评审机构的举报、投诉,我们将及时受理,严肃认真地进行审查核实,对查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节能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或节能评审意见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我委将责令其修改完善,并相应扣减应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影响项目进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评审资格:

1.节能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3.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4.一年内累计两次节能评审意见退回修改完善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我委与选中的节能评审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有效期一年。同时,我委将对节能评审机构上一合同年度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对于注册地在枣庄市内的评审机构,请于67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所在地区(市)发改部门,经区(市)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行文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发改委(规划科),同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电子版。

对于注册地在枣庄市外的评审机构,请请于67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直接报送至市发改委(规划科),同时一并提供相关材料电子版。

联系人:市发改委规划科  李福勤

联系电话:3312303

电子信箱:zz3312303@163.com

  

附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枣庄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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