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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08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冬春蔬菜

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促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

为了提高冬春蔬菜应急保供能力,规范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确保冬春蔬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9﹞1043号)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枣庄市城区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           枣庄市商务局

                                   202447

枣庄市城区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蔬菜应急保障供应能力,保障城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9﹞1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采取的冬春储备蔬菜,用于在本市城区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

第四条储备菜存储采取“政府委托,企业运作”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企业储备、政府补助、自负盈亏的机制;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应急需要相结合,平时正常轮换,应急时按照指令投放,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储备菜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储备菜规模按照全市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蔬菜、保证7天消费量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增加储备数量。

第七条储备启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根据市场供应及应急保障情况,于每年10月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备期原则上为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3月中旬,每储备期为4个月,每年按期实施。储备菜实行元旦、春节等分批次投放,在库率实行逐次递减,须于3月中旬前全部投放完毕。

第八条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现有冷库储备为主。

第九条承储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第十条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储备菜入库数量与储备计划数量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延期执行。

第十一条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由市商务部门进行规模内计划调整;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菜的,由市商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动用储备菜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储备期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储备期内在政府不下达动用指令的情况下,储备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按先进后出原则,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数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动用指令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菜投放到指定地点。动用投放储备菜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期市场同品种、同品质蔬菜价格。

第十八条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十九条储备菜补贴由市财政保障,主要用于企业在收储蔬菜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所需资金的利息、仓储、装卸、运输、损耗等。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储备菜补贴资金,应按补贴标准,于储备期满后一次性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储备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区。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