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发改公管〔2019〕2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
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局、医保局、税务局,滕州市建工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事业局、国资办、税务局,市审批服务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厅、国资委、医保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
委员会 和规划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建设局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医疗保健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枣庄市税务局
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