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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 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18 00:00:00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枣发改规划〔2018〕98 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
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枣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委机关各科
室:
为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以鲁发改
环资〔2018〕671 号文件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
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
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我市应严格落实《管
理办法》确定的四条煤炭消费替代途径,做到替代源可核查、
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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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我市煤炭消费减
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立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对于由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
于由区(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
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由区(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
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关于《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申请市级出具项
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的,应由项目所在区(市)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替代源进行逐项核实确认
的基础上,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由区(市)级政府出
具所有替代源真实有效且无重复替代的承诺、所有替代源同意
用于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性意见、项目建成后煤炭消费纳入当地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煤炭消费替代的承诺。
四、请认真把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的程序规定,做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方案审查工作。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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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
〔2018〕671 号)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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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7 月4 日印发

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 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 号)、《国
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
65 号),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5〕791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接消
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
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
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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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
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煤炭消费
替代途径主要包括: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
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
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
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减少煤炭消费的途径。
第四条 所有替代源应为2016 年1 月1 日后采取以上途径
形成的煤炭消费实际压减量,包括已经落实措施形成的现货量和
拟采取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形成的期货量。其中,现货量占比至少
为50%,期货量必须于项目投产前完成煤炭消费替代。
第五条 耗煤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
第六条 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应当严格执行替代标
准。
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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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 指煤炭消费替代量,A 指拟建耗煤项目设计新增煤
炭消费量,H 指行业系数。
第七条 按照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利用效率不同,
确定行业系数。
国家鼓励的单机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
站建设项目和采用背压或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
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等煤炭利用效率高的项目,行业系数H
为1.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
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
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高耗能行业项目,行业系数H 为1.2。
第八条 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
要,本着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调整耗煤项目煤炭消
费替代行业系数。
第九条 煤炭消费替代仅限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
前款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政府统筹、协议转让或市
场购买等方式取得。政府统筹需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提供双方
签订的转让协议、成交票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等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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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第十条 拟建耗煤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
案。替代方案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第十一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
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源汇总表。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源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
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
停退出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前3 年实际
煤炭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
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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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 年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
进行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
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量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形成的煤炭
消费压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进行测算,
对确无计量装置、无耗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
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消费压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耗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形成
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
能源消费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 年实际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进
行测算。
(六)城乡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等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
量,按每户不高于耗煤2 吨并与生活消费耗煤统计数据比对后核
算。
第十三条 拟建耗煤项目的新增煤炭消费量和煤炭替代量
均按实物量计算,耗煤项目所耗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与该行业或
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种类及发热值应按实际测定值,
无实际测定值的替代项目按行业或耗煤设备耗煤要求估算。上述
方法均无法确定的,可按折标系数0.7143kgce/kg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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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按照项目立项权
限实行分级负责。
呈报国家审批、核准的耗煤项目以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由省发
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耗煤项目,项目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由各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
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审查:
(一)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二)耗煤项目新增耗煤量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煤炭替代源的可行性、真实性和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
准确性;
(四)煤炭替代量达到标准要求及满足当地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要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出具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
意见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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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向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
进行函询,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逐项核实替代源,并形
成专家评审核查意见,作为审查依据。项目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
控制主管部门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替代源进行核实确认,
出具所有替代源真实有效且无重复替代的承诺、所有替代源同意
用于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性意见以及项目建成后煤炭消费纳入当地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承诺。
第十七条 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
须在项目节能审查前完成。对于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耗煤项
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工作须在项目立项前完成。
第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消
费量,并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补充方案,报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耗煤项目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后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其中委托
评审和现场核查以及相关部门出具支持性意见和承诺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自印发之
日起2 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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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投资项目审核把
关和监督管理,对未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
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
各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
管,确保各项替代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
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
见。
第二十三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
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撤销原
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并按规定列
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开展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监管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
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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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 年7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3 年6 月30 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打印: 衣雪燕 校对:张文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6 月15 日印发

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 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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