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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11 00:00:00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枣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
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国
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枣庄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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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
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 号令)、《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的在枣庄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
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
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枣庄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枣庄市市
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工作,并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二、总体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
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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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
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
以煤炭作为燃料或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实施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相关规定,满足所在区(市)煤炭消费总量
削减要求,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
门出具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对未完成能源消费总
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目标的区(市),视情况实施新
增能耗项目节能审查限批。
三、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省级审查
1.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
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
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
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省、市、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
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跨市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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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市级审查
1.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1000-5000 吨标准煤(不含5000 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
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跨区(市)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区(市)级审查。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 吨标准煤(不含5000 吨)
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由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不需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
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已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文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节能报告
(一)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
平进行分析,并应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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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依据相关节能标准、规
范建设。
(二)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
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由其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
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
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含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
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
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
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按照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单位应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选
择枣庄市站点),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
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函询。按照国家严格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
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需向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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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进行函询,有关部门应在节能评审期间予以函复,出具支持项
目建设的意见和将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的承诺。
(五)评审。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
容进行严格评审,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
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
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
(六)审查。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
意见》,按程序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
3.节能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4.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
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5.根据国家、省、市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
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六、其他
(一)办理时限。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报告后15 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委托评
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二)节能变更。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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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
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
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变更情况重新
进行节能审查。经重新评审和审查并获通过的,可继续组织实施。
(三)节能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
设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其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四)日常监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
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2.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本级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
析,并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节能
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并汇总全市节能审查信息,按季度向省发
展改革委报送。
3.市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区(市)节
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对违
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枣庄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
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枣庄市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枣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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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33 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
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1.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
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
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2.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3.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
法给予处分。
(六)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节
能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请。
(七)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2 月28 日,由枣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枣庄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枣发改办〔2011〕167 号)、《枣庄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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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制度(试行)》(枣发改〔2016〕16 号)同时
废止。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
明和节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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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6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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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样表1: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项目)
我单位拟建设XX 项目,计划于XX 年XX 月完工,主要建设
规模XX,建设内容XX,主要用能设备XX。项目建成达产运营期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 吨标准煤(当量值),XX 吨标准煤(等价值),
其中电力消费量XX 万千瓦时。
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
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内XX 行业,可
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已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我单位承诺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
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项目
实施建设和运营期,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自
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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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样表2:适用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项目)
我单位拟建设XX 项目,计划于XX 年XX 月完工,主要建设
规模XX,建设内容XX,主要用能设备XX。项目建成达产运营期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XX 吨标准煤(当量值),XX 吨标准煤(等价值),
其中电力消费量XX 万千瓦时。
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要求,可不
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已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我单位承诺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
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项目
实施建设和运营期,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自
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固话、手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枣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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